【本期上线】:盐城市财政局

本期采访嘉宾:
盐城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俞全新
盐城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胡士华
盐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处长:赵仁杰
盐城市财政局贯彻落实“惠企”二十条政策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出台后,市财政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优势,多措并举、全力以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成立市财政局疫情防控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组相关工作任务,根据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及相关政策,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工作,加强防控专项经费管理,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二是全面梳理各项财政保障支持政策。为了更全面地落实财政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财政局在第一时间内梳理了与疫情防控相关财政保障政策文件,联合相关部门转发文件,督促各地及时兑现落实到位。三是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建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工作机制,快拨快投涉企资金,限期落实到位。对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督促主管部门立即分配,当日办结。对市、县两级专项资金,能预拨的实行预拨,能简化的按规定程序压缩流程,保证资金及早拨付至企业、落实到项目,有力有效支持了企业生产经营。截至2月10日,全市财政已拨付各类涉企专项资金12.9亿元,全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已为228户企业提供担保274笔、20.04亿元,为63户企业提供过桥资金73笔、9.9亿元。

市财政局多措并举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盐城市财政局积极应对疫情情况,主动作为,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多措并举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一是加强金融信贷服务。设立规模6亿元的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40亿元以上,融资余额150亿元以上,用于支持全市所有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客运、物流等服务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出台资金池合作的应急措施,确保年末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年末余额,优先鼓励网上办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小微企业由农行直接进行审核并办理贷款,事后报备后视同入库。同时,提高贷款审批投放效率,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办理时间缩减为3个工作日、存量贷款在2个工作日内。企业还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响应并提供服务方案,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二是提供担保过桥保障。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企业,主动配合银行办理相关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全面排查在保企业,了解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情况,沟通相关银行按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要求,继续予以担保。对上半年担保到期的企业全部进行电话回访,并沟通相关银行进行续贷,为一季度到期的企业向银行出具了担保意向书。积极对接我市直接从事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相关企业,主动沟通银行提供担保支持,免收企业保证金,降低担保费率至0.5%。三是抓紧兑现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加快审批审核,力争一季度、确保上半年拨付到位。四是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印发《关于减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对符合减免范围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的房屋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这里说的减免范围为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且受到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个体承租户如果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也可纳入减免房租的范围。对承租后又转租他人的,减免对象为实际受损的承租人。

问: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问:哪些情形不得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相关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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