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5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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