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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今起施行!江苏配套印发全国首本“施工手册”

时间:2025-08-01

交汇点讯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省数据局正式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工作手册》,通过流程化指引、清单化管理,为各地各部门单位提供可落地操作指引,保障全面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质增效,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条例》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究竟意味着什么?《条例》对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等工作进行了部署,以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为确保《条例》尽快从纸上落到地上,从蓝图变成实景,《江苏省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工作手册》共7章、24节、35小节,全面对照条例具体条款规定,融合贯彻我省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数据条例》和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数据共享要求,流程清晰,措施具体。

其主要特色为:

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遵循《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结合《江苏省数据条例》《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手册适用范围从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全面覆盖至全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共享使用活动,确保覆盖全面、依据充分。

细化了责任分工,建立分层责任机制,明确各部门首席数据官、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数据审核人员及数据操作人员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规范了操作流程,依托各级公共数据平台,细化数据目录管理、资源管理、共享使用、监测评估等活动的流程规范,提供标准化操作指引,确保共享流程高效、合规、可追溯。

《条例》知识小科普:

哪些数据属于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采集的企业和个人的业务数据以及加工数据,比如公安部门采集的户口簿,教育部采集的学历学位证书,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另一类是政府履职过程中采集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数据,比如城市管道设施、气象、公路、农田等数据。

政务数据为什么要分享?

这些政务数据,在传统政务服务模式中,分布在各个业务部门系统中。不共享就形成了“数据孤岛”。这使得部门协同办公困难,阻碍了行政效率提升,也会严重影响企业群众的办事体验。

除了可以提升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提高老百姓的办事体验,通过数据共享,还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将经济、民生、社会等多维度数据整合分析,政府的管理工作也能更加高效顺畅。

政务数据如何共享?

《条例》明确,政务数据要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对于政务数据共享的申请流程和时限,《条例》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相关的部门在收到使用申请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进行共享的数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享,这些举措都保证了政务数据可以更快地在各部门间流动起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聂伟

编辑: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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