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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政策问答(九)

时间:2024-06-19

哪些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尚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用途、外立面、结构或其他违建情形,导致发生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编辑:李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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