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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宽在常住地参加基本医保户籍限制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时间:2024-08-0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部门联动,加快补齐短板,分类精准施策,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维护群众依法参保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指导意见》要求,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指导意见》提出以下重点举措。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

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

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

二是优化管理服务。

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管理。

每年9月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

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

积极创造条件,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

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参保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做好人口信息数据比对、社会保险业务协同联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等工作,动员引导社会力量依法规范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推进信息共享。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评价,保障资金支持,确保各项措施平稳落地。

编辑:曹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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