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为实现控制源头减量,《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总共包含八章40条,主要从立法目的和原则、生活垃圾定义和分类类别、工作职责、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行为?
《办法》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要遵守哪些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一是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应当配备分类标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二是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三是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来源:盐城广电全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刘韵竹 季超
编辑: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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