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关规定,为落实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2024〕9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盐城机场周边区域烟花焰火、空飘物(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物体)防治工作,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现将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保护区域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盐城机场周边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的具体管控范围为:(一)禁放区:盐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现有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区域范围:东北边界-盘湾镇裕民村;东南边界-黄尖镇花川村;西南边界-盐渎街道杨韦村;西北边界-龙冈镇。(二)限放区:盐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如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事先书面征求江苏省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二、管控区域的禁止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三、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未经批准实施燃(升)放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机场19851576360(24小时)。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
来源:盐城发布
编辑:孙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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