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依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24年5月31日零时起,由澳门特区对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依照澳门特区法律实施管辖。
根据国务院批复,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的总面积为3700.178平方米,包括陆地1439.130平方米和海域2261.048平方米。批复并附有相关区域的坐标。
因应此次移交管辖的工作,澳门特区制定了第10/2024号法律《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并在今天发布第19/202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批复》)、第20/202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自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零时起实施管辖),以及第93/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划定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的地籍图)等相关文件,完成了本地配套立法的工作。
相关陆地和海域移交澳门特区管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轻轨东线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加强澳门与内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对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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