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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热点政策问答(七):企业关心的问题 12345来解答!

时间:2023-10-07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市12345热线“一企来”专区和线上服务企业直通车整理归纳最新涉企政策,群众和企业关心的问题,12345来帮您解答!本期节目,让我们来了解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问答。

劳动关系热点问答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效的。

问: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计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或者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答: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不计算为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

问: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安排?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建议年初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与每个部门、每名劳动者商议年休假安排时间表。

问:与职工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标准,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不少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问: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多次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仍然不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编辑: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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