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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热点政策问答(五):企业关心的问题 12345来解答!

时间:2023-09-09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市12345热线“一企来”专区和线上服务企业直通车整理归纳最新涉企政策,群众和企业关心的问题,12345来帮您解答!本期节目,让我们来了解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问答。

劳动关系热点问答

问: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1830元/月调整为2070元/月;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1620元/月调整为184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具体为:盐城市区、东台市由16.5元/小时调整为20元/小时;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14.5元/小时调整为18元/小时。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法免除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问: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问: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可以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吗?

答: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违反此项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用人单位能否与其他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编辑:李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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