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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热点问答
问:参保人员在职时或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是4812元)的2倍,抚恤金的标准以死亡时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问: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重复时段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问: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跨省及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应当提供职工档案、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补正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其中,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和公示材料。职工档案中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职工当时从事特殊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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