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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省教育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时间:2023-05-25

2023年4月26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01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一)依法审批登记,完善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再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二)注重师资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三)落实安全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生均面积、场所安全设置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要求。

02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一)把好培训材料审核关。《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校外培训材料要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分别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二)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实施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三)严格控制培训时长。《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四)规范收费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

(五)严禁违规开展培训。《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03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

(一)推行年检年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实行年检年报制度,并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要求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

(三)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尽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针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统筹优化机构职能、资源力量、执法装备配置,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设机构,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紧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04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加强统筹协调。《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二)明晰部门职责。《实施意见》梳理了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25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特别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职责。

(三)加强基层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同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督促落实等工作。

(四)强化督导考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内容,切实加强督导问责。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并规定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2018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教育厅

编辑:李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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