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市民张先生给我们热线88400000打来电话反映,说自己目前和公司因为离职补偿的相关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认为是张先生主动提出的离职申请,张先生却认为自己是被辞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2年3月,张先生入职江苏迈泉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某银行的电话营销工作。2023年9月,由于公司对薪资的构成进行了调整,加上近期业绩不佳,张先生渐渐有了离职的想法。
市民 张先生:“从我入职到现在,反正它在薪资方面调整了三次,然后可能我那两天打得也不是怎么太好,然后我就跟我的直系领导说了一句,我在这个月可能要离职。”
9月18日,张先生通过微信向项目组长咨询了离职事项,组长表示需要跟项目主管进行报备,最快也要到9月底才能离职。9月27日,在中秋国庆假期前,张先生在工作群中收到10月5日和6日需要加班的通知,于是私下发微信询问主管樊某是否有加班工资,但未获得回应。
市民 张先生:“(9月27日)在11点的时候,然后他就打电话找我谈话,说你不是要离职了吗?然后我已经问过我的直系领导,有没有把我的离职向上面上报,她说没有,没有上报。”
张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口头向组长表达了离职的意向,但未正式提出离职申请,应该不算数。但就在这第二天,项目组长给张先生送来了一份离职报告,要张先生签字。
市民 张先生:“然后我没有签,在我没有签的一个前提下,然后5号、6号我正常来加班,我们是9点钟上班,9点到11点,我是可以正常外呼的,然后在11点以后,大概在11:20左右,我的官话就直接被关了。”
由于无法登录工作系统,公司进入权限也被取消,张先生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了电话咨询,并在其建议下,向公司提交了复工申请单,但得到的回复是:“不同意该员工复工原有项目申请,可以转岗其他项目继续工作。”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市民 张先生:“我的诉求就是说,如果说你不要求我上班了,那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不对。那如果你要求我上班的话,你要给我原岗位,第一个原岗位,第二个是你把我工作了19个月期间所有的社保、公积金正常的给我缴纳,给我缴足了。在我没有工作期间,没有接收到你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我没有上班,你最起码正常的发工资。”
因为不满公司的转岗安排,张先生也一直试图与公司进行沟通,但是始终无果。随后,记者来到江苏迈泉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与张先生沟通多次,但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江苏迈泉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徐先生:“我们已经不想跟他沟通了,中间已经沟通过多次了,我说了当你不服从管理,你去劳动局(人社局)投诉吧,我们来配合。”
公司方面表示,首先,是张先生主动提出了离职,另外,工作期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并带有负面情绪,公司管理层研究后才决定批准其离职申请。至于张先生复工原岗位或者离职补偿的要求,他可以走诉讼程序。
江苏迈泉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徐先生:“只要涉及到劳动纠纷,可以去劳动局(人社局)投诉,没问题的。第一我们肯定是不容许有这样的人,第二如果你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疑问,你打劳动局(人社局)投诉,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者起诉,公司都接,但是公司肯定会进行举证。”
那么,张先生在微信上向主管表明离职意向的行为,到底能不能认定为是已经提出离职?公司在张先生没有签离职报告的情况下,取消其工作权限,是否合规合法?接下来,张先生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潘紫璇:“那么在本案中,张先生仅是口头表示最近有辞职的想法,并不能够推定其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 公司要求张先生转岗,那么公司要求转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调整工作的相关规定或者是约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它的调岗行为有悖合理性,那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具有过错,而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不服从管理为由,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这里建议劳资双方以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张先生微信上与小组主管的咨询,并不能认定为主动离职。在这件事情中,公司方面在认为张先生不适合继续待在原岗位,的确有转岗的必要时,先行和张先生进行沟通,然后在进行下一步的安排,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目前,张先生已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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