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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可全家共享!元旦起实施盐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时间:2022-12-3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近日专门出台《盐城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充分释放医保惠民“新红利”。

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为7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年度最高限额在职职工为6000元,退休人员为7000元;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0%。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2024年1月1日起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

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加职工大病保险、照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实行家庭共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为我市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编辑: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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