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政策解读:多措并举 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来源:盐城广电全媒体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23-04-01 查看数:0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近期出台了《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今天我们邀请到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仓峰处长,请他为我们详细解读《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主持人:“仓处长您好,请您介绍此次出台的《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处长 仓峰:“《实施办法》共计六章46条,主要包括:

(一)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标准。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以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为主。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优惠与支持政策。

主要通过用地支持、资金补助、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和简化审批等措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中,用地支持、资金补助和税费减免是重点。

用地支持主要包括: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以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集体性经营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

资金补助主要包括: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等,由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争取;

税费减免主要包括:降低租赁增值税和房产税税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主持人:“请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是多少?”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处长 仓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困难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

新征程催人奋进,新使命召唤担当。相信支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发展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责任编辑:李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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